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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聚街办
(五)对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

    为做好本街道辖区内环境监管工作,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范围内生产型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生产型企业(含街道污水处理厂、热电厂、印染企业等重点污染源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有违法排污情况或信访投诉的污染源加密检查频次。

2、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针对环境突出问题,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

3、专项检查。开展涉水、涉气等专项行动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查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检查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根据检查内容,制定详细检查方案计划,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2、开展检查。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实施现场检查,突出精细化监察要求;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3、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对重点污染源单位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领导检查小组。

4、督促整改落实。街办领导检查小组对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以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重点污染单位存在问题的,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企业作出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罚款等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