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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十二)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

为加强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水平,促进林业专项资金科学、有序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实施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是否存在套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定期巡查,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2、专项督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进行。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项目申报、批复文件及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实施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签字确认。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整改。
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况开展复查。
   
(二)典型通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实施处罚。对以多报或者骗取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林业资金项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林业资金项目的,予以撤销;对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移交市公安、检察机关予以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