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重点生态公益林事项监管 |
为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以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当利用和合理补偿为原则,开展日常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所在镇(街道)及下属各行政村,各国有林场。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抚育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各镇(街道)、国有林场未按要求设立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配备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 2、是否落实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护林员、标志牌、森林防火警示牌等设施; 3、是否存在违法征占用和超范围采伐重点公益林的行为; 4、是否存在盗伐或滥伐重点公益林的现象; 5、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重点公益林用途的现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各行政村重点公益林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二)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重点生态公益林专项检查,重点对违法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缺失、森林防火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配合例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厅和市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镇(街道)国有林场和行政村进行例行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重点生态公益林日常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公益林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要求开展对镇(街道)村或者国有林场的监督抽查; (二)实地踏勘、调查了解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日常工作开展有关情况; (三)建立健全和整理归档与重点公益林日常管护有关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镇(街道)村或者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重点公益林保护协议、护林员清单及联系方式及建档等其他相关资料; (五)责令被检查镇(街道)村或者相关单位停止违法或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重点公益林专项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听取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关于重点公益林开展情况介绍时,要做笔记,完成后叫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涉及重点公益林的行政村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镇(街道)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使用重点公益林的行为,下发责令整改违法或违规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镇(街道)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三)发现生态公益林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