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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十)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监管

为加强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林业科研成果和使用技术尽快应用于林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林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科研、推广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报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科技推广项目的基地。
   
二、监督检查内容
    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推广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对项目年度计划进度、阶段目标和经费投入情况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
    2、对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和效果、科研设备的运行情况,资金投入的匹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是否存在对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资金挪用、截留、移用等现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分类监管。指定职能单位(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集中审评。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对林业科研项目联合开展项目验收评审。
  
(三)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林业科研科技项目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科研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配合例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厅和市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科研科技项目进行例行检查。
  
(五)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例行检查。由市林业局职能单位(科室)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林业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绩效评价。由市林业局组织对林业科研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三)评审验收。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成项目评审组对项目进行完成情况、成果推广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林业局根据上级部署制定科研科技项目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市林业局指定两名以上林业科技项目监管人员会同市财政局项目监管人员参与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六、检查监督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向林业劳动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林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现强迫林业劳动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林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