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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九)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监管

为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要求,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日常监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或超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3、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有效期满后是否及时申请换领新证,如需变更的是否及时变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镇(街)经济开发区会林业站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二)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专项检查,重点对违法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等情况进行清理检查。

(三)配合例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厅和市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例行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要求开展对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抽查。

(二)实地踏勘、调查了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管理日常工作开展有关情况。

(三)建立、查阅、整理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有关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要求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档案、联系方式等其他相关资料。

(五)依法责令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或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专项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时,要做好记录,完成后叫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涉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的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的,下发责令整改违法或违规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的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三)发现有关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