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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八)林木种子种苗事项监管

为依法规范林木种子、种苗监管行为,加强林木种苗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林木种苗事业持续科学发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要求,对林木种子、种苗繁育、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存在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种苗的行为。

2、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和无证、超期、超范围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

3、是否存在未取得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机构认定,违法繁育生产、示范推广林木良种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执法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林木种苗执法活动。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三)面临重大林木种子、种苗质量安全问题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种子种苗监管责任科室林业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抽样。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制定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定两名以上林木种子种苗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人)依法生产经营等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制作并送达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林木种子种苗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