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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七)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事项监管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促进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行为。

2、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3、经营利用的产品来源是否合法,资料登记是否完整真实。

(二)监督检查时间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

(二)结合“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及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查阅、复制与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专项检查采取分队分片形式开展(联合市场监督部门、森林公安局),其它检查由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数量、种类、来源等情况登记不清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对发现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森林公安局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由森林公安局予以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