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林业局 ->(六)对林木产地、调运检疫的监管
市林业局
(六)对林木产地、调运检疫的监管

为了防止危害林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林业生产安全,特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凡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单位和个人。

(二)林木种子、苗木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应实施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二)监督检查指标

林木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三、监督检查方式

进入车站、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二)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次开展检疫检查活动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植物检疫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森林植物检疫员在执行任务时,首先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在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过程中,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抽样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进行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