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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三)对木材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木材生产、经营许可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被许可人条件是否符合林业部门核发《木材生产、经营许可》的有关规定;

(二)被许可人是否按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相关标准从事木材加工活动;

(三)被许可人是否按要求进行疫木除害;

(四)被许可人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执行和档案建立情况;

(五)被许可人自查情况;

(六)被许可人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有书面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两种方式。实地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一)书面监督检查是指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疫木加工活动监督检查;

(二)实地监督检查是指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产成品、检疫检验室等进行现场查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或者实地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通知被许可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的情况实施督促检查。

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载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监督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1、承办单位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需提交材料等书面通知被许可人;

2、被许可人按照通知要求向承办单位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登记项目变动情况;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经营档案建立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3、承办单位审查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实施检查;

4、承办单位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被许可人。

(二)实地监督检查程序

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被许可人,直接到现场检查,但应当现场出示检查通知和工作证件。实地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做出书面记录。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依法对被许可人疫木板材运输、保管等进行检查;依法对被许可人木材来源合法性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加工活动有关的情况;查阅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档案和相关资料;要求被许可人补充报送的相关资料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许可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