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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一)对林木采伐的监管

为加强林木资源的严格保护,提高林木采伐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水平,依法打击滥采滥伐林木行为,促进林木资源科学经营、有序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办理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少批多伐的行为。

2、是否存在超面积采伐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2个月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林木采伐情况和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采伐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采伐作业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林木采伐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二)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实施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移交市森林公安局予以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