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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
(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和取得资质证书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可以就有关问题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二)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在被检查单位完成自查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查,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和从业行为方面存在问题进行处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

(三)不定期进行抽查或者暗访,根据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和从业行为方面的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可以采取询问有关人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等方式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细则和工作安排,进行检查工作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下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二)实施监督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进行检查、分析,听取汇报说明,查阅和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核查现场情况。

(三)汇总检查情况。记录和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公布专项监督检查结论,提出后续工作要求。

(五)监督落实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有关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