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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依法实施,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制订和报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保护方案,是否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从事有关活动。

(二)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和报批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措施,是否按照批准的保护措施实施历史建筑原址保护。

(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实行跟踪管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有关保护方案、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措施进行审核,对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实施历史建筑原址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可以就有关问题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二)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在被检查单位完成自查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查,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方面存在问题进行处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

(三)不定期进行抽查或者暗访,根据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历史建筑原址保护事项的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可以采取询问有关人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等方式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历史建筑原址保护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细则和工作安排,进行检查工作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下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二)实施监督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进行检查、分析,听取汇报说明,查阅和副职有关文件、资料,核查现场情况。

(三)汇总检查情况。记录和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公布专项监督检查结论,提出后续工作要求。

(五)监督落实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场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制订和报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和报批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移交市城管局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