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再生育事项监管 |
为进一步加强对审批事项合法合规性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再生育证的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冒用再生育证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离婚等可致的许可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卫计局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二)镇、街道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 (三)市卫计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卫计局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卫计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法制监督,监督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 (二)市卫计局再生育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街道; (三)镇、街道每月对再生育审批人员进行随访,是否存在已出生或离婚等随访结果报市卫计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许可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注销许可;属于党员干部的,通报纪委进行查处。 (二)在许可事项审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离婚且未怀孕等情况的,依法撤销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