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消毒产品卫生监督 |
根据本省、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辖市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工作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辖市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培训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消毒产品及消毒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 2、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制度建设、管理法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计划,对消毒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或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力量查处。 (三)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 2、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消毒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 (二)发现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