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涉水产品卫生监督 |
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跨市供水的除外); (二)二次供水单位;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的行为; 2、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 3、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的行为; 4、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仪器和人员的行为; 5、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未进行每年一次的体检的行为; 6、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有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7、单位或个人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市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计划,对辖市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对水质进行抽检监督监测。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或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力量查处。 (三)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2、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饮用水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二)监督发现被检查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