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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局
(十一)传染病防治监督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传染病防治工作,规范传染病防治监督,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用于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的生产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行政相对人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依法开展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传染病防治规定的义务。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计划,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或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力量查处。

(三)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

2、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责令改正或(和)给予行政处罚;需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按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