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医疗机构监督 |
负责本行政市域内医疗机构(省、市卫计委发证的医疗机构除外)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卫生计生局管理的医疗机构,市内的由省、市卫计委发证的医疗机构除外。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根据监管职责分工,对所辖市域内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或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力量查处。 (三)投诉举报调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调查,并依法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三)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