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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局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直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队伍建设。

(二)卫生应急培训演练和应急物资储备。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和监测预警。

(四)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和卫生应急宣传。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决策系统建设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听取被检查单位关于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二)督导检查。查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有关的资料,了解被检查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了职责。

(三)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通过交流,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可能存在问题的重点环节,详细询问了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以自查为主。局直医疗卫生机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了职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不定期开展市级监督检查。根据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和市政府的工作安排以及全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每年组织1次以上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于在全市开展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范围、抽查项目、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等。

(二)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交流座谈等方式。

(三)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反馈,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认真整改落实。被检查对象根据反馈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

(五)复查整改情况。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了职责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