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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局
(二)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提升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卫计局管理的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

 (二)是否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是否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四)是否存在不按期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检查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的行为。

(六)是否开展医疗服务社会评价,建立医疗服务投诉受理和长效管理机制。 

(七)是否存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处置、整改不到位的行为;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行为。

(八)其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对所管理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照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抽查,排查医疗安全隐患,提升医疗质量,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专项检查。

(二)全面检查。由市卫计局组织对所管理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标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年度目标管理任务。 

    (二)自查。医疗机构对照相关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和持续改进,推动工作开展。

(三)市卫计局检查。市卫计局组织对辖市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不达标的督促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通知检查对象。正式下发检查通知,成立检查组。

(三)实施检查。听取医疗机构情况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查看,与有关人员交流。

(四)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医疗机构现场反馈检查意见。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市卫计局书面反馈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五)督促指导。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督促医疗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存档。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般性问题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的医疗机构进行整改;对存在问题严重的,由市卫计局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由医疗机构负责整改落实,并向市卫计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管理混乱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对负责人进行约谈,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关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或作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依据。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