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为加强和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昌邑市从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的签发机构和人员,以及委托管理机构对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的培训、工作督导等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审核。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业务培训。 (三)签发个案具体政策的适用情况。 (四)《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和签发档案资料的保管。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 (一)定期检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采取开展一次《出生医学证明》督查,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组成检查小组,对所辖委托管理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进行督查,范围覆盖全市签发管理机构。 (二)不定期抽查。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结合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机对签发管理单位进行抽查,重要问题报市卫生计生委决定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汇报。听取《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委托管理机构的工作汇报。 (二)查资料。查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档案资料、相关登记台帐资料。 (三)看现场。查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办证窗口及空白证件、签发档案保存现场。 (四)反馈。反馈《出生医学证明》督查工作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执业医师法》、鲁卫妇社发[2014]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工作人员在签发过程中,对为骗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便利,或违规擅自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或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