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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
(六)对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权益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的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在本辖区设立的,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机构(省级和市级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除外)。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交易场所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场所、经营团队、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法人治理结构、交易品种、交易规模、运行制度等情况。

(二)交易场所的依法经营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违规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场所变更事项报核、备案情况,交易规则、交易场所管理制度报备情况。

(三)交易场所风险防控机制情况。包括交易系统的安全性、交易资金的存管等情况。

(四)高管任职资格及履职情况。

(五)股权交易市场是否符合交易场所监管的一般监管规定以及股权交易市场的特别监管规定,及相应的股权交易市场监管办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一)非现场监管

主要采取询问、查询、检查、要求报送专项报告、约见谈话等方式。

(二)现场检查

1、对交易场所每年进行1次现场检查。

2、针对举报信息或业务运行情况监测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临时性现场检查或专项检查。

3、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交易场所,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支持和市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交易场所应于半年度或年度结束后向市金融办报送总体经营情况报告,并对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金融办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交易场所的高管人员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相关人员应就交易场所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如实说明。

(三)现场检查由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检查,也可以购买服务方式,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成立现场检查组,向交易场所发送检查通知。现场检查应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干预被检查对象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组织实施检查后,形成检查报告反馈检查结果,并提出监管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交易场所运行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市金融办采取约见谈话、发警示函、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向上级业务部门建议取消违规交易品种、停业违规交易行为、甚至取消交易场所经营资格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