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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检查

为保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规范农村各类信用合作组织和信用互助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农民利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8号)的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互助资金来源情况。互助资金来源应为符合条件的社员自愿承诺出借的资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货币股金等可用于互助的资金,其中货币股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专项基金等,需经社员大会同意后方可用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

(二)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互助资金用途情况。互助资金用途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需求。

(三)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盈余分配情况。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单独组织编制互助资金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社员查阅。

(四)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变化情况。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社员名册,并报送县(市、区)金融办。社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员名册报送监管部门和注册登记部门。社员名册载明的社员应当与实有社员相一致。有新社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社员的身份证明。

(五)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风险管理情况。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制定资金发放前审查、发放时审批、发放后检查等审查程序和操作规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增强社员风险意识,有效控制风险。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对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管理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建立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制度。实施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现场检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接入动态监测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落实检查、整改回访等。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建立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应将资格认定书、监督电话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以接受社员和社会监督。

(三)建立健全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要求试点的农民合作社按季度报送统计数据,并对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接入动态监测系统,对互助资金来源和用途、盈余分配、社员变化、风险情况等进行持续监测。

(四)建立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处置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突发事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三)反馈检查结果和整改要求。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书面反馈整改意见,督促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合作社限期整改。

(四)核实整改情况,并将整改结果等有关材料存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加强证后监管,对获得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采取提示、警告、约谈高管、责令整改、劝退等措施,予以纠正或惩处,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