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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
(四)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是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重要任务之一。为切实做好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包括不得跨核准区域经营等。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不按要求如实完整报送或传送数据,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等。

(三)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内部治理情况。包括未按有关规定申请,擅自变更重大事项等。

(四)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情况。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拒绝监管部门约见会谈;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调研;无故不参加行业年审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辖区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持续识别、监测、评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风险,督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审慎经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根据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落实检查、整改回访等。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建立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将设立可行性评估报告与营业执照一起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公布县(市)区金融办的监督电话及主监管员联系方式。

(三)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年审制度、分类评级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管信息档案制度、定期信息报送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营情况、风险情况等进行持续监测,要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每月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资料,并对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加强证后监管,对获得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执照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采取提示、警告、约谈高管、责令整改、劝退等措施,予以纠正或惩处,情节严重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