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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
(三)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是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重要任务之一,为切实做好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民间资本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治理情况

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确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管理体制;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员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股东(大)会表决批准;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必须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治理结构完善,有效运行。

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

(二)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依法合规营业情况

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季末余额平均数合计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季末余额平均数的7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季末余额平均数不超过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不含定向私募资金)季末余额平均数的30%;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资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0%;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满足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且投资余额(含担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当年设立的,经批准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评定达到分类评级标准Ⅰ级的,经批准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评定达到分类评级标准Ⅰ级的,经批准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经批准开展私募融资,其合格投资者应不超过35人,合格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本地自然人或法人,一次性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私募融资按规定针对项目进行;对单一企业融资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30%;定向私募资金未与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的资金混用,且在主办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三)民间资本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情况

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等内部制度体系;按照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的进行资产分类,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准备金,并确保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核销要求,对呆账及时进行核销;对损失准备金计提不足的,依次及时以利润、公积金冲抵;严格按照核准的区域范围开展业务;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金融、投资经验,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信用记录良好;高管人员按《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参加培训。

(四)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信息披露情况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变更事项信息;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与投资者约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的时间和方式,并按约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辖区内(试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持续识别、监测、评估民间资本管理机构风险,督促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审慎经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实行主监管员制度。市金融办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监管工作,并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

(二)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对辖区内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实行分类评级。按照省金融办制定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分类评级标准及考评办法,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区金融办完成本辖区内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分类评级的初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分类评级情况报市金融办。

(三)实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监管人员在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经营场所及其相关单位,采取查阅复制纸质文件资料及计算机系统信息、谈话及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县(市)区金融办对辖区内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每月每机构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前,应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下发通知,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程序、检查重点。现场检查应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干预被检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商业秘密。对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出具现场检查情况确认书;发现问题的,应下达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

(四)实行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是非现场监管人员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分析被监管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和执行监管计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一系列分类监管措施的过程。非现场监管的重点是机构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关联交易等内容,主要包括监管计划制定、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分析、风险评估与分类评级、监管措施拟订与实施、整改效果持续监督与评价、信息资料归档与管理等环节。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加强证后监管。对获得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经营资格的单位涉及案件或发生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二)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提示、警告、约谈高管、责令整改、劝退等措施,予以纠正或惩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