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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为引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9〕82号)等文件,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工商登记情况、营业场所、高管备案、制度建设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包括贷款情况、融资情况、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经营范围、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法经营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非法吸储、账外经营、高利放贷、洗钱行为、暴力收贷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年度审计、专项检查和临时性检查等。

年度审计是县(市)区金融办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上一经营年度经营情况开展的年度常规性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市、县(市)区金融办配合上级业务部门针对业务运行情况监测发现的问题开展的现场检查。

  临时性现场检查是指县(市)区金融办根据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问题后采取的延伸核查方式。

(二)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与核实、日常监管分析与使用、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等内容。非现场监管的重要途径为各家小贷公司接入省小额贷款公司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并实行实时动态监测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非现场监管包括实行主监管员、统计报表、高管约谈、风险预警等制度。各级金融办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主监管员队伍,县(市)区金融办主监管人员名单应该向市金融办报备。

(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核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询问当事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或提供资料;查询、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现场检查应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干预被检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商业秘密。

(三)为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审和评级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分类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小额贷款公司要按时向县(市)区金融办报送贷款情况表、财务情况表、融资及不良贷款等报表。县(市)区金融办核准汇总后报送市金融办。

(二)县(市)区金融办收集、审查、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各类经营信息,加强日常监管分析,形成半年度和年度监管报告报送市金融办。

(三)县(市)区金融办开展现场实地走访,并与审计部门联合开展年度现场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年度审计,形成年审报告报市金融办。

(四)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及股东、董事、监事等进行约谈,相关人员就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如实说明。

(五)针对非现场监管、约谈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可以开展临时性现场检查。问题严重的可上报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具体组织实施。临时性现场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小额贷款公司。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内控制度或风险防范机制存在的问题,可通过与高管人员进行约谈、下发整改通知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拒绝阻碍金融办监督检查的,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二)对不服从监管或拒不执行监管措施的小额贷款公司,县(市)区金融办可直接逐级报告,经上级业务部门审定后,取消其试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