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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十一)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监管

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强化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履约管理,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制定如下动态巡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托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建立起“土地供应-开竣工管理-闲置土地处置”链条模式,实现土地管理动态化、常态化和精细化。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项目跟踪。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利用科负责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利用科记录存档,一份交由项目属地分局,对已供土地的公开信息、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定期巡查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建立巡查管理档案,作为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基础。

(二)交地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交地日期,利用科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交地确认书》,由分局送达土地使用权人,现场共同签字,确认交地。交地后2个工作日内,分局需将《交地确认书》交予利用科,利用科及时将交地信息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并将该《交地确认书》存档备查。

(三)信息现场公示。依据《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的相关内容,分局在履行交地手续时,需同时提示土地使用权人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按照统一样式和标准设置《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时间、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监管机构和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四)价款缴纳提醒。出让土地在签订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时,应明确约定土地价款缴纳时间,土地使用权人按约定全部或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土地储备中心需提示土地使用权人即日向利用科提供交款凭证。利用科需于10个工作日内将价款支付情况及相关凭证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对于合同约定缴款时间前30日尚未提供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的项目,利用科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提示书》,交由土地储备中心提醒受让人及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五)开竣工申报。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时,利用科应当提示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局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和《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利用科需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六)开竣工预警提醒。对于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尚未开竣工的项目,利用科专人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并交由分局送达土地使用权人,提醒其按期开工或竣工,同时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对于依法批准延期的,利用科应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信息,并按照新的开、竣工时间进行监测监管。

(七)现场核查。分局要在项目申报开工、竣工验收等时点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按照核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获取同一角度、不同时期全景照片,并在《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上做好记录。每次核查记录需于获取后10日内报利用科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八)闲置土地查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程序。各分局对辖区内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要及时上报监察大队及土地利用科,并协助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等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利用科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对于确认的闲置土地及处置结果由利用科负责在昌邑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抄送同级金融监管等部门。

(九)建立诚信档案。利用科根据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土地使用权人违规违约记录,分级建立用地诚信档案。对于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要求提报开竣工申报书、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列入昌邑市级诚信档案;对于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利用科应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列入省级诚信档案。利用科需将用地诚信档案及时传达给规划站、耕保科、土地储备中心、地籍科及分局。对列入诚信档案的用地单位采取限期整改、取消一年摘牌资格直至取消摘牌资格、以及不予办理其他相关土地的预审、报批、转让、抵押和变更登记等措施,强化建设用地的跟踪管理,督促用地单位依法依规履行法定责任。

(十)竣工核验。建设项目申报竣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申请土地核验。利用科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验,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核验意见书。无核验意见或核验不合格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核验合格后,利用科需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验结果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三、监督检查方式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各国土资源分局应将辖区内所有拟建设和正在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范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巡查,项目实际开工、竣工等关键时点,必须组织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情况上报系统。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巡查任务分配。在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5个工作日内,土地利用科把供地信息分配到所属国土资源分局的监测与监管系统子系统。

(二)巡查资料发放。受让人在领取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同时,从土地利用科领取交地确认书(一式两份)、跟踪管理卡(一份)、公示牌样表(一份),到所属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备案登记。

(三)组织巡查。土地利用科根据监测与监管系统的要求,开展出让金收缴巡查;各国土资源分局根据监测与监管系统的要求,开展交地巡查、公示牌巡查、开工巡查、日常巡查、闲置巡查、竣工巡查,将整理的数据、图片等资料上传,并及时上报。

  (四)依法处置。执法监察大队对巡查发现的土地闲置、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等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执法监察大队将土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通知所属国土资源分局,由专门人员将处理信息上传监测与监管子系统。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提供经费保障,建立起“专人、专机、专报”机制,确保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落到实处。

(一)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国土资源分局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的具体工作进行监促指导,及时汇总分析和定期通报土地利用情况。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不佳、闲置土地情况严重、工作开展落实不力的辖区,适时督促检查和实地督办。

(二)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重点工作任务,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纳入各国土资源分局年度工作考核,将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巡查组织与效果等作为考核的依据。

(三)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或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严重的各国土分局,适时开展实地核查与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