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采矿权许可事项监管 |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的采矿行为,切实做好采矿权年检和日常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职责权限 监督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矿山开采行为。 二、监督管理对象 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八)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矿山企业)。 (九)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矿区界桩、最低开采标高标牌、信息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检。每年一次实地检查,报送纸质及电子资料。 (二)日常监管。市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巡查不少于12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确任务。根据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提示,明确年检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标准。 (二)报送资料。市国土资源局通知采矿权人于次年的1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材料及电子报盘(采矿权人持有两个以上采矿许可证的,按采矿许可证一证一报)。 (三)年检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在次年3月31日前对辖区内采矿权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率不得低于50%),填写实地检查表,并结合实地检查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应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发现问题的,应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日常监管。市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主要包括要求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每年上报年检电子报盘,对企业开展年度检查。 (二)每季度委托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储量动态检测,防止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检合格的。采矿权人持采矿许可证副本,到年检实施机关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二)年检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故意逃避或拒绝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抵押采矿权后不登记备案的。 4、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 6、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或出让所得)、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缴纳义务的。 7、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8、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的。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0、应建设绿色矿山而未建设的。 11、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2、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