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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八)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监管

为切实做好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嫌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接受举报和信访。通过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群众信访等发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二)动态巡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路线、频率,巡查发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三)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或者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发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四)媒体反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五)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六)其他渠道发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二)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进行立案。

(三)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四)行政处罚告知与听证。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向当事人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符合举行听证条件的,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行政处罚。经审核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履行:

1、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2、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3、向社会公开通报;

4、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发现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报告或抄告。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3、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做出说明;

(2)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有关资料;

(3)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4)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被调查人拒绝、逃避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基层组织协助调查;

(2)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

(4)向社会通报违法信息。

4、移送。

(1)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违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占用农用地、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在调查终结后,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批准、占用土地、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贪污贿赂、渎职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在调查终结后,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2)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本部门无权处理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依法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二)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过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审理,认为违法主体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经向当事人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上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督促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