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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五)土地征收监管

为了规范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征地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其他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

(二)征地程序是否实施到位。征地程序是否按照“听证、公告、确认”及“两公告一登记”规定实施;被征地村是否按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所在镇街区是否按规定进行征地情况调查、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等情况。

(三)征地实施内容及补偿安置是否到位。征地范围面积是否准确,权属调查确认是否清楚,征地要件是否齐全;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到位,会同市监察、农业等部门检查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有无拖欠、截留、挪用征地款等行为,是否设立征地补偿专户及征地补偿费预缴情况等。 

(四)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案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市政府安排,由市监察、农业部门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检查,对因重大信访等引起的特殊事项单独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监察、农业、国土等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通知被检对象开展土地征收实施情况检查。

(二)市国土资源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被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及的征地项目台账、文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四)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主要包括由市监察、农业、国土等部门联合进行专项检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走访被征地村和农户等。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征地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对发生违法征地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分。

(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