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耕地保护监管 |
为加强耕地保护,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耕地占补平衡是否执行到位,是否严格按照“先补后占”、“占多少,垦多少”原则执行; (二)占用耕地实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情况,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是否符合要求; (三)耕地是否有效保护,无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等; (四)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督查,特殊重大事项单独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督查对象; (二)督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检查所需项目台账、报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等材料; (三)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核查; (四)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也可结合验收、备案工作等直接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主要包括联合市级相关部门督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踏勘等。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将年度考核与之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