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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三)地质灾害防治监管

为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得到落实、各项制度得到执行,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年度防灾方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编制和演练;应急机构和人员、物资装备、资金保障、避灾线路和避灾场所等情况;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巡查、排查、核查等动态管理情况;

(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情况;

(五)地质灾害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情况;

(六)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七)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情况;

(八)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组织实施主体、程序和环节;

(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资质等级和许可范围情况;

(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执行技术规范情况;

(十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审查情况和施工质量管理情况,以及监理执业监督情况;

(十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管理维护、监测和成果汇交情况; 

(十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十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新技术新方法应用、研究。

    三、监督检查方式

内外业核查、抽查、验收、评审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部署开展群测群防工作,研究制订有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开展培训;

(二)指导各地开展群测群防工作;

(三)根据各地上报资料,组织开展核查、抽查、验收和评审;

(四)部署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政策、规范标准和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培训;

(五)指导各地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根据各地上报资料,组织开展内外业核查;

(七)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数据对接、更新和维护工作;

(八)责令整改完善;

(九)其他相关监督检查程序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通过汛期地质灾害检查、巡查等,组织开展防灾工作部署检查,地质灾害隐患实地踏勘和防治措施检查,核查相关资料、台帐,对接防灾信息系统,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得到落实、各项制度得到执行。

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实地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审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和治理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绩效评价;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或参与验收等。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给予奖励和处罚(责令改正、通报或处分、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