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质灾害防治监管 |
为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得到落实、各项制度得到执行,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年度防灾方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编制和演练;应急机构和人员、物资装备、资金保障、避灾线路和避灾场所等情况;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巡查、排查、核查等动态管理情况; (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情况; (五)地质灾害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情况; (六)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七)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情况; (八)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组织实施主体、程序和环节; (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资质等级和许可范围情况; (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执行技术规范情况; (十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审查情况和施工质量管理情况,以及监理执业监督情况; (十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管理维护、监测和成果汇交情况; (十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十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新技术新方法应用、研究。 三、监督检查方式 内外业核查、抽查、验收、评审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部署开展群测群防工作,研究制订有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开展培训; (二)指导各地开展群测群防工作; (三)根据各地上报资料,组织开展核查、抽查、验收和评审; (四)部署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政策、规范标准和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培训; (五)指导各地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根据各地上报资料,组织开展内外业核查; (七)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数据对接、更新和维护工作; (八)责令整改完善; (九)其他相关监督检查程序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通过汛期地质灾害检查、巡查等,组织开展防灾工作部署检查,地质灾害隐患实地踏勘和防治措施检查,核查相关资料、台帐,对接防灾信息系统,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得到落实、各项制度得到执行。 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实地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审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和治理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绩效评价;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或参与验收等。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给予奖励和处罚(责令改正、通报或处分、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