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使用事项监管 |
为了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使用,确保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自然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恢复植被等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不含地热、矿泉水)。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采矿权人委托编制《治理方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及审查,核定治理方案中明确的治理经费概算。 2、是否签订《治理责任书》,并是否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 3、是否符合治理备用金返还条件;对是否合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专项督查:分半年度和年度检查,检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采矿权延续、变更、新设、转让、注销、吊销的不同环节进行检查。 (二)申请返还部分的治理备用金的矿山,后续治理工作是否跟进。 (三)治理备用金实行专户管理,缴纳台账是否健全。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专项检查及年检工作核查各采矿人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情况。 (二)发现被检查采矿人未及时或未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情况的,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 (三)会同财政部门对照《治理方案》组织验收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中明确的恢复治理经费概算和治理要求进行检查。 (一)发现采矿人缴纳的治理备用金低于治理方案中明确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经费概算,应责令采矿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补缴治理备用金。 (二)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其矿产开发利用年检。 (三)按《治理方案》验收合格的: 1、分期实施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按治理面积占矿区范围面积的比例退还治理备用金。 2、治理责任书确定期限内完成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按交工、竣工验收全额退还治理备用金。 (四)恢复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治理标准,采矿权人拒绝实施恢复治理的,缴存的治理备用金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