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督检查 |
为加强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行为,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猪屠宰企业(个人)生产经营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建设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 (二)屠宰与检验情况。是否存在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登记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三)经营管理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落实情况,专用运载工具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 (四)证、章、标志牌管理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落实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措施及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二)专项整治: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必要时,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