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府非税收入事项监管 |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包括: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执收,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取消和免征政策,是否存在拖延执行行为,是否存在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行为;对取消的项目,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是否按规定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款结报核销手续,相关收入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是否存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执收单位在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实施日常监管。 (二)根据上级要求或本市实际,对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社会反映强烈、信访多、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上年度检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和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执收单位实施专项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实施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接受公众的投诉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财政局根据上级部署、公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实施方案。 (二)市财政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情况实施检查,制作财政检查签证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执收单位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收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退还违法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 2.擅自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3.未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的; 4.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的主体、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的; 5.将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财政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 6.未按照规定的执收方式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7.违反规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8.擅自在执收单位之间上解和下拨政府非税收入,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的; 9.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印制企业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收缴并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2.违反规定向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3.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4.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 5.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印制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1.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2.转借、代开、串用、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3.使用非法票据的。 (四)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