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山闭坑事项监管 |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工作,预防关闭矿山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闭坑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2、是否完成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工作,未完成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是否落实相关责任主体。 3、闭坑后是否封堵到位,是否设立警示标志牌,采矿权人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终止一切采矿活动,关闭全部生产系统。 4、闭坑后是否依法申请注销。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实地检查,检查率为100%。 2、专项检查,闭坑后会同相关部门专项检查一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通知有关镇街区、国土资源所(分局)、矿山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实地踏勘,查阅档案资料。 3、总结检查情况,对封堵不到位,采矿权人没有停止采矿活动或关闭全部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现场踏勘、查阅档案资料,对闭坑矿山情况开展检查,对执行未到位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再次检查。对未完成下列工作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按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2、完成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的工作,是否落实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相关工作。 3、闭坑后封堵到位,采矿权人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终止一切采矿活动,关闭全部生产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