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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十五)对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消费安全,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畜禽养殖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按期保存畜禽养殖档案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畜禽养殖档案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畜牧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种畜禽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整治: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一次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二)不定期督查:根据畜牧业生产形势,组织不定期的督查,分别对畜禽养殖者的生产行为及种畜禽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

(三)重点监测: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每年组织一次相关品种的畜产品风险监测。根据风险监测情况,组织实施重点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四)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实施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对畜禽及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抽样检测程序为现场抽样或集中测定)。

(三)查阅、复制与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明确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监督抽检的畜禽及畜产品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关措施。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