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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二)会计从业资格事项监管

会计从业资格事项监管是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为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昌邑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会计人员档案注册、变更、调转等。

二、监督检查对象

昌邑市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人员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3.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4.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单位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持证会计人员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考试合格。

核实取证: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真实的进行会计核算。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1.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3.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信息变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2.私设会计帐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