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监督检查 |
为防止危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植物检疫机构农业植物疫情防控中制度是否完善、措施是否到位、工作是否规范、保障条件是否完备,并对其工作成效以及遵守相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 (一)农业植物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工作部署和防控效果等情况。 (二)农业植物疫情监测普查、疫情报送规范情况。 (三)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情况。 (四)组织、指导对农业植物疫情进行科学处置和封锁控制以及联防联控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 (二)不定期督查。根据农业植物疫情监测、普查和发生情况,组织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 (三)开展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责任制考核。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组织开展督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勘察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情况反馈。总结汇总检查情况,通过情况通报等形式反馈检查意见,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组织整改落实。督促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