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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八)案件查处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管辖原则负责查处,为加强案件查处的管理,制定如下制度。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管辖的案件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

(二)吊销本部门核发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本级政府或者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直接查处的。

(四)本部门组织的重点监督检查发现的。

(五)镇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管辖的。

    (六)违法行为跨镇街区行政区域,或者经新闻媒体曝光,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七)认为必要时直接管辖的。

二、案件报告流程

镇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对情况复杂的案件,应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视情形决定督办或者直接办理。案情特别重大或者需要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时指导协调的案件,应当随时上报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的,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案件查处流程

(一)立案。市安监局对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和其他途径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的事项,进行审理后应当立案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抽样取证,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三)审理。下列案件必须由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最终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对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吊销或撤销本局颁发的许可证或各类资格证书;拟报请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其他案件由相关业务科室讨论决定。

(四)告知。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充分保障当时人权力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执行。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以下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罚款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将已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案。对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人民法院受理的、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予以结案,并归档。

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考核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