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案件查处制度 |
一、查处案件分工 (一)在一般情况下,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属地管理。 (二)下列案件应由市局负责组织处理: 1、上级交办或督办的案件; 2、举报人明确要求市局查处的; 3、其他需要市局查处的案件。 (三)对涉案货值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存在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可由潍坊市局组织处理。包括: 1、涉案货值金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2、屡查屡犯,三年内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3、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的。 4、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涉案物品查封状态的。 5、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6、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 7、存在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是指因产品缺陷或者违规使用原辅料、投入品等原因使得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进而引发群体性伤害的; 8、被媒体曝光会引发突发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以及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9、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 10、团伙分工合作、违法行为链条化等跨行政区域制售假冒伪劣的。 11、计量作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群体性财产损失的。 二、案件的查处流程 案件的处理以查办结合的原则,除由市局直接承办的案件外,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查办结合是指市局组织属地监管所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由市级局办理或交由属地监管所办理。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潍坊市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挂牌督办的案件,由潍坊市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督办。 三、案件查办考核 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