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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18)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19)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的考核工作。


(20)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煤矿作业场所除外)培训工作。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5年12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4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1年12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