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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工矿商贸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

(12)起草职业卫生监管规范性文件。组织拟定全市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不含煤矿)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措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13)负责用人单位(不含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4)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作业场所除外)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作业场所除外)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化工、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仓储项目除外)。


(15)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16)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17)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3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3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