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安监局 ->具体事项
市安监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

(10)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部分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1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五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3.《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