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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1)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2)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4)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未履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