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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41)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42)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43)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44)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2012年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2.《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通过)第四十九条: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3.《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10月发改委、环保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九条: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