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工作 | (36)落实上级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37)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38)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39)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40)组织开展环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按上级要求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7月环保总局令第39号)第十八条: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