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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工作

(36)落实上级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37)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38)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39)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40)组织开展环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按上级要求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7月环保总局令第39号)第十八条: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