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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3)组织落实有关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


(34)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35)按上级要求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四十八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条: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不符合选址规划或者选址技术导则、标准的处置设施选址或者建造的;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在办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4.《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第六十二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12月环保部令第25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审批及监督管理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而不依法予以查处的;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6.《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月环保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的。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