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环保局 ->具体事项
市环保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28)承担落实生态保护规划责任。


(29)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30)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31)协调、监督本市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32)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2月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第七条: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委托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的;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第八条: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