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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15)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6)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7)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工作。


(18)落实区域限批制度工作。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3.《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第二十七条:违法干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违法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行为的;未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未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对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行为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三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2月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第五条: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