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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及应急管理工作

(7)牵头协调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8)指导协调各镇街区较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9)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10)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工作。


(11)负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4月环保部令第17号)第十五条: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

    2.《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2月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第八条: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